为深入推进夏季治安打击整治“百日行动”,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强化违法犯罪打击力度,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。9月28日,分局中山路派出所抓获一名盗窃嫌疑人,追回3辆被盗自行车。
9月25日,中山路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:其停在沿江路某店门口的一辆自行车被盗。接到报警后,民警立即开展侦查工作,最终成功将盗窃嫌疑人蒋某冬抓获归案。
经查,蒋某冬因自己的理发店经营不善,萌生盗窃自行车转卖获取钱财的想法。9月25日上午,蒋某冬流窜至沿江路某店门口,将停放此处的一辆自行车盗走。
后经进一步调查,发现盗窃嫌疑人蒋某冬于9月21日晚在新余市某中学附近,先后盗窃2辆自行车。盗窃而来的3辆自行车均被蒋某冬摆放在自己的理发店内准备出售。
目前,违法行为人蒋某冬因盗窃已被渝水公安依法行政拘留,被盗自行车已归还给失主。
法律分析:需要看是什么样的兼职,正当的兼职是不违法的如果本身不违法,如果明知群是违法的还拉人就违法 如果对方是用来违法的,可能是共同犯罪。被警察抓建议委托律师配合警察调查。
法律依据: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一、兼职被公司罚款是否合法
1、兼职被公司罚款是不合法的。因为该公司不具有罚款的权利。但若劳动者因本人原因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,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。经济损失的赔偿,可以保留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,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。
2、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条
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,享有陈述权、申辩权;对行政处罚不服的,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。
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,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。
第八条
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,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,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违法行为构成犯罪,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,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。
二、对于罚款的规定有哪些
1、罚款的主体是行政主体,并不是所有的组织和个人都有罚款的权力,也不是所有的行政主体都有罚款的权力,只有那些经过法律、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行政主体才有罚款的权力;
2、罚款的对象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人,特定的行政主体行使罚款的权力也不是没有限制的,其只能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,任何组织都不能对其所属的成员进行罚款,具有罚款权力的特定行政主体也不例外;
3、罚款的原因只能是针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。罚款的本质是一种行政处罚,这一性质决定了罚款只能是针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。而对其他行为,即使是违法行为也不能进行罚款。
免责声明:本站内容和图片由网友提供或来自网络。
如有违反到您的权益,请通知我们删除处理。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,与本站立场无关!
© 2023 nvsheng.cc 女生-个人图集收集 蜀ICP备2021006193号-3|川公网安备 51130202000403号
发表评论